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科(政工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的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开展职称信息历史数据补录工作的通知》,结合地区工作实际,现将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信息历史数据补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一)人员范围。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称系列及层级。采集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于2000年—2018年取得的初、中、高级(副高、正高)职称信息(以考代评取得的职称信息无需采集)。
二、采集时间
各县(市)、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信息采集工作,地直单位于2024年5月30日前,县(市)于6月21日前,全部完成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信息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各县(市)、各单位具体工作进度安排详见《地区职称信息历史数据补录工作时间表》(附件2)。
三、采集内容
采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性别、民族、是否援疆、学历学位、现职称、职业资格取得方式、获得的人才称号等信息。
四、采集渠道
依托“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www.xjzcsq.com,以下简称“管理平台”),采取在线办理的方式。
五、采集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管理平台”注册个人账号,登录后(建议绑定微信登陆)在“业务系统”中选择“历史数据补录系统”,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至用人单位审核补录申请。补录申请以2000年—2018年取得的职称数量为准,在此期间取得多少职称,即填写多少条补录申请。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录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上传的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至主管单位(各级人社部门)。
(三)主管单位(各级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已审核完毕的补录申请进行复审,确认内容真实无误后,提交至历史数据库。
六、注意事项
(一)本次信息采集只需补录2000年(含2000年)以来获得的职称信息(即:历史数据),2019年至今已取得职称电子证书的不需要补录。
(二)本次信息采集只需补录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级评审机构取得的职称,在兵团、其他省(市)取得的证书不在补录范围,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在补录范围(如二建证书、护士资格证、经济师证书等)。
(三)本次信息采集,由现用人单位进行兜底,不论申报人的职称在自治区何评审机构、在何单位工作时取得,均在现用人单位进行申报,由现用人单位审核。
(四)在上传附件时,要严格按照附件要求的内容、格式上传,以便系统比对信息。如:上传的一寸免冠照片将在电子证书上显示,请勿上传其他图片或颠倒图片方向。
(五)在“上传佐证附件”步骤中,专业技术人员需按照系统提示,同时上传职称证书、评审表或呈报表、任职资格批文。各单位审核补录信息,需与任职资格文件进行比对,核实无误后提交。(注:地区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可在“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阿克苏地区职称评审系统主页“任职资格批文”一栏查询)
七、工作要求
(一)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开展历史数据补录工作是职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广泛动员。各县(市)人社局负责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的数据补录,地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数据补录。
(二)数据采集过程中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按照“谁上报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要严格审核,确保采集数据真实准确、安全有效,如发现信息存疑的,要如实上报各级人社部门核实确定。在补录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确认的,将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新人社规〔2022〕8号)的规定撤销职称。
(三)各县市、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安排专人负责按照时限要求做好数据补录申报、审核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督促、指导,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前所管辖的在岗人员信息应录尽录。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于2024年4月8日前,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联络员),将加盖公章的《地区职称信息历史数据补录工作人员名单》(附件1)报送至地区人社局(传真:0997—2122626,邮箱:337083559@qq.com)。在数据上报、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地区人社局沟通,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按期完成。
联 系 人:地力木拉提,0997—2282697
技术支持:郑长青、何凯,0991—3193615,0991—3193501